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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厅(食堂)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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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,认真落实卫生责任制。注意个人卫生,定期体检。工作服在工作时应穿戴整齐。

2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要认真检查验收。不得使用有毒、有害、蛀虫、霉变、过期的食品。使用上述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食堂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。

3、容器、用具应当分别清洗、消毒、使用,防止交叉污染;菜篮子、锅盖、容器应当上架;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食品储存场所。发现安全隐患,对食堂工作人员处以50元罚款。

4、食堂内无蚊蝇、蟑螂、老鼠等有害昆虫。一旦发现,将对食堂工作人员处以20元罚款。

5、食堂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心,加强食堂用电、用气、炊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,防止事故发生。工作中打开煤气前,必须检查煤气阀门、煤气管道和炉子开关;下班前,必须关闭主煤气阀门,由开、关煤气阀门的人负责。违者将被罚款50元。

6、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打开、关闭燃气阀门或操作厨房设备。违者罚款50元,食堂工作人员罚款100元。

7、食堂内外卫生要及时清理,桌椅摆放整齐,保持清洁。

8、严防食物中毒发生,做好应急预案,发生时及时报告,做好事故分析、调查研究,对违反者罚款100元。

9、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食堂餐具的监督,并赔偿损失。

10、加工队在工厂合作,需要在餐厅就餐的,由相关负责人书面申请就餐人数,按餐厅成本价收取,现金结算,不使用餐券。

11、各部门加班至晚上23:00或开始上夜班的,应在下午16:30前通知厨房,以便厨房做好工作准备,如用餐迟到,由各部门管理人员解决用餐带来的不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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